上課錄音是否要經過老師的同意? | 藍眼知識庫 | Remedial system, lesson system, recording and broadcasting system, recording system, 4K high quality replenishment system, blue eye replenishment, blue eye remediation system, remedial class remedial system, cram school video, supplementary video, digital school, cloud learning, online Learning, cram school management system - BlueEyes Technology Group

上課錄音是否要經過老師的同意?


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老師的上課內容,乃是屬於這裡所說的「演講」,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請參考第1篇第2題),老師上課的內容,即是屬於受保護的「語文著作」。當學生在上課時要錄音,以利回家複習或製作筆記,因為老師上課的內容屬於受保護的「語文著作」,而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錄音的行為是屬於「重製」行為,除非屬於合理使用,否則即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能進行錄音。

首先,先來看到老師在進行教學活動時,所進行的演講的內容,到底著作權是屬於誰的?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任教於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老師,所從事的教學工作產出的前開演講的「語文著作」,無疑是屬於前述條文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是老師與學校間有針對著作權的歸屬進行約定,則依老師與學校間的契約約定來決定,到底誰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若是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依據前開條文的規定,老師僅擁有著作人格權,而學校(雇用人)則擁有著作財產權。

因此,除非是老師與學校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老師的情形,否則,應由學校取得老師上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重製」既然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自然應取得學校的同意,至於老師是否同意,則因為老師最多只有著作人格權,單純的上課錄音,應該沒有構成著作人格權的侵害問題,所以,即使未經老師的同意,學生上課時進行錄音,只要取得學校的同意,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但是,在大專院校的情形,教授或講師受聘於學校,可能被認為是屬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類型,應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但是,就從事教學活動的範圍,是不是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應該還是有討論的空間。基本上,筆者個人認為應該還是要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來處理,因為第11條的重點在於因履行職務所產生的著作,教授或講師受聘於學校,進行上課的內容講授,乃是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職務,除非教授或講師與學校另行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教授或講師,否則,應與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老師等同對待。

其次,再來看到,若是沒有取得學校的同意,就對於老師上課的內容進行錄音,是不是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依據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由條文來觀察,學生利用錄音機、錄音筆等個人使用的工具,來錄製上課的內容,應該符合以「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的規定,老師上課的內容因為是向特定多數人進行公開,所以,也符合「已公開發表著作」的要件。重點即在於全部上課內容的錄音,是否屬於「合理範圍內」?在著作財產權屬於學校的情形,學校既然是以服務學生、幫助學生學習為目的,學生為了複習所進行的重製,解釋上應不會對於學校的著作財產權造成太大的影響,亦可說是符合該著作被創作的目的,因此,應該可以認為是屬於在「合理範圍內」,而可主張合理使用。

由前述著作權法的規定來觀察,學生在老師上課時進行錄音,供日後複習之用,因為老師上課的內容通常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其實應該是要得到學校這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是。然而,即使沒有得到學校的同意,還是有機會主張這是合理使用的行為,老師同意與否,在著作權法上反而不是那麼重要。但是,老師真的不能拒絕學生錄音嗎?雖然著作權法上老師不能對於學生的錄音進行著作權侵害的訴追,但是,老師作為課堂這個空間的管理者,是有權利對於空間活動者進行一些規範,這樣的規範,也可能包括禁止錄音在內。只不過,老師對於學生進行錄音行為即使加以禁止,最多也只能在校園規範的範圍內,對於學生的錄音機器加以保管或停止授課,並不能認為在違反禁止錄音的規定下所進行的錄音行為,是一種著作權的侵害。為了避免這樣的爭議,建議學校還是應該就上課錄音這樣的問題進行一些討論規範,或許,將這樣的權利交由老師自行決定,還是比較能夠維持課堂順利進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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